习近平说: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首先,立法应当是依法治国的起点与基础。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度研究的参照系》,《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第2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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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丕祥:《前言认真对待区域法治发展》,载《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4页。其二是修改宪法[38],认为这是适合我国情况的优先选择。但即便是在法律范围内,也没有相关条文能够形成直接的支撑,这便造成大湾区合作脱离了法律保障,对《大湾区协议》的充分实施完全取决于各方自发的遵守行为。[19]参见何渊《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以区域合作协议为例》,《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第49-61页。二来,如果未来大湾区内部流动性加强导致人口流动性的显著增加,各个具体机制的操作也必然会因为三地间社会观念的不同而更加复杂。

[20]参见刘燕玲《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政府间合作问题的法律分析》,载《区域政府间合作的法治原理与机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页。其三,灵活应对区域合作中的各种问题。这种不让我好过,那谁都别想好好过的情况从来不曾远离我们。

我们通常只知道柴可夫斯基的《天鹅湖》《胡桃夹子》和《睡美人》,几乎从没人想过或在意过这些芭蕾舞剧是根据谁的故事或剧本改编的。电视剧《红》在电视剧市场上几乎毫无声息。却是值得从这个角度去思考的问题。而且中国人应当知道,世界上有些话是恭维。

这对梁信的著作权主张实在有点残酷。而且,今天的政法意识形态还告知人们,法治主要还不是守法、守规矩和讲信用,而是每个人要拿起法律当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换言之,一定得把争名于朝,争利于市全面落实为当代社会的体面和正派,说是这样才能或更能促进经济、社会、科学以及文化的繁荣发展,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全社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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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如何基于社会视角尽可能更有效配置如今日益增多的必定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之作品的产权。中芭案的最大意义是,以及受其启发展开的对芭蕾舞业内产权制度的初步分析,例证了产权私有化的边界,要避免产权过度细化导致财产的无法物尽其用。受众判断力当然会有偏颇,但有偏颇的仍是观众的判断力。终审判决两年后,中芭的再审请求也被驳回两个月后,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权案,依法强制执行了生效判决,扣划了被执行人中芭的款项,并声称将继续强制执行中芭未履行的书面道歉义务。

梁信的主张虽然被法院否决了。在战争年代,这既不可能,也没必要。难道打官司真的就只是死磕语词/条文/教义? 当法官遇到这种从第一眼就应直觉到疑难事实问题和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时,他/她就可以也必须以国家赋予他/她的权威、依据法律的要求来追问律师,其实也就是启发律师,迫使律师上穷碧落下黄泉,即便最终结果是两处茫茫皆不见,让律师就法官的疑问提供相关和足够的证据,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各种合情合理的理由。一方面,笔者尊重本案法官的判决,也知道他们必须面对的更具体更实在的但并不一定上得了司法台面的难处,但更重要的是,那些具体问题对于本文的潜在读者来说缺乏一般的智识意义。

一个常被说起的该片典型例证是剧本一开始提及琼花火辣辣的大眼睛,但在视觉中怎样才算火辣辣的大眼睛呢?这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相反,人们会有理由相信,至少有极少部分观众观看了舞剧《红》后,可能再次观看电影或翻阅剧本《红》,因为观看电影和阅读剧本支付的货币费用更低,也更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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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追求在舞台空间范围内,以一个或众多演员的身体造型构成不断变动的几何图形和图形组合,并以演员不断移动的运动线条,不是向一个视角(如在影片中通过镜头)而是向不同视角下的观众展示高度抽象的美感。但也别轻易断言这是红色经典改编的宿命——同样是红色经典改编的电视剧《沙家浜》就曾创造了同期收视第一的佳绩。

高难度的表演艺术本身就有效实践了芭蕾舞剧著作权的自行保护。我对这两稿剧本作了有限比较,有颇多修改。本文只是出于对案情的了解和笔者判断的是非,既不是出于诸如保护弱者这类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没其他瓜葛。《著作权法》把文学剧本到电影的创作称为摄制,把电影到舞剧的创作称为改编。确实,协议书约定此后中芭节目单海报等要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但这究竟意味什么并不清楚。改革开放的政策变革,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以及资本进入文艺界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诸多变革。

而分镜头剧本会充分展现谢晋对影片《红》摄制的决定性贡献,他对电影摄制的全盘构想和细部斟酌。以1993年6月中芭与梁信的协议书的第一条中芭的承诺,在今后舞剧《红》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法院认定舞剧改编的是梁信1961年在《上海文学》第1—3期上连载的同名电影文学剧本,这一点成为其判决的最基本的事实。

各国芭蕾舞团对同名舞剧往往有不同的演绎,甚至一直力求标新立异的演绎。不能只急急忙忙先查看法律的语词/条文/教义,回过头来再挑些靠近的事实剪裁一下,塞进去,最重要出路其实基于对事也即案情事实的细致分析。

许多相关资料都没查,至少没查清楚,乃至于连芭蕾舞剧《红》究竟从剧本还是从影片改编都不清楚。但这不意味着,在学理层面的这些分析、讨论和建议就必然错了。

中芭一定觉得自己委屈太大,没处讲理,即便在法庭上,甚至尤其是在法庭上。这里提出的是一种替代分析思路,合同的想象性重构,诉诸的是抽象的常人,其实更像一种规则的做法。这既避免了编导的流变,也避免了名不符实李代桃僵的作曲家代言,其最大好处或许是以一个持久存在的著名艺术厂商替代了一件件著名的芭蕾作品,以品牌效应替代了对单件产品的推介。其实,中芭一直在努力或试图信仰法律。

可以视这一豁免为国家对高雅艺术行业的法律政策支持,但其最主要的社会功能却是降低改编演出高雅艺术品的交易费用,因此可能激励更多更好的演绎作品。就此而言,舞剧《红》完全遵循了太多古典芭蕾舞剧的传统,只是以同名影片或剧本的故事甚至故事梗概为题来表演一系列舞蹈,或者说,以一系列舞蹈来演绎了一个众人熟知的故事或故事梗概。

已提到了音乐,必须多说几句。这足以表明这是当时的社会常规,并非歧视了梁信。

这有可能影响谢晋,导致电影文学剧本改名。从市场层面看,无论模仿者、抄袭者、剽窃者何种打算,他也很难改变芭蕾舞剧主要对本地消费者市场的限量供应,供给侧改革也改变不了芭蕾舞剧的宿命。

因为法院判中芭支付梁信的赔偿仅涵盖2003—2015年间。又一种说法是令者,言最贵者也。根据梁信编剧、谢晋导演、天马厂出品的影片《红色娘子军》(此后各类同名作品均简称《红》),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此后简称中芭)改编创作公演了同名芭蕾舞剧。梁信今天可以抱怨,但置于其所在的具体历史语境中,他既没有什么坚实的法律的或法律实践的理由,也没有更一般的基于社会公平的理由。

因为名就是一种非货币的利,许多场合下,名也常常转换成以货币或实物或待遇表现的经济和物质收益。法官有权也必须用其可能的裁决结果来调动和敦促律师竭尽其全力不仅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其实也是为法院的公正且常常有先例意味的判决贡献智力。

这也是本案法官、律师都未关注的内容。事实上,此后有关娘子军女战士的其他各种艺术形象的创作,无论戏剧、影视、雕塑或绘画,基本沿用了电影版和/或舞剧版的形象。

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在这里剥离出来的文字作品与综合性视觉作品之间的区别。不仅如此,舞剧永远是集体创作演出,很难界定各自的个人权利,此案判决因此有可能被后来的争议人——以各种形式参与过舞剧《红》改编创作表演的人,特别是但不止是此剧说明书标明的那些主创人员——用作案例,主张自己在舞剧中有限但很难排除的权利。

文章发布:2025-04-05 17: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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